代購商品被其他客人搶訂走了,搶訂的人有沒有法律責任?

如果我當代購幫A顧客購買東西,而A顧客有先匯款給我,後來貨品到了開賣場給所有有購買這項商品的人下單,而A顧客的商品被沒有購買這項商品的B顧客下單走,最後B顧客已經拿到東西,這樣B顧客有罪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代購交易糾紛,案情為:

  1. 代購人受A顧客委託購買商品,且A顧客已先行支付貨款
  2. 代購商品到貨後於賣場開放訂購
  3. B顧客(未付款者)搶先下單並取得商品
  4. A顧客(已付款者)因此無法取得原訂購商品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B顧客對A顧客之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B顧客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商品為A顧客所預訂,仍擅自下單取走,應構成故意侵害A顧客之權利
  • B顧客應對A顧客負損害賠償責任
  1. 代購人對A顧客之責任
  •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代購人未能妥善管理訂購流程,致A顧客無法取得商品,應構成不完全給付
  • 代購人可能需對A顧客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二、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227-2條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 A顧客可能基於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變更或終止與代購人間之契約關係

參、處理建議

  1. 對A顧客:
  • 建議立即要求B顧客返還商品
  • 可依民法第184條向B顧客請求損害賠償
  • 可向代購人主張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1. 對代購人:
  • 應立即與A顧客協商補救方案
  • 建議提供退款或重新購買商品之選擇
  • 未來應建立更完善的訂購管理機制
  1. 對B顧客:
  • 建議主動返還商品以避免後續訴訟
  • 若拒絕返還,可能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肆、結論

考量B顧客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建議A顧客可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同時,代購人因未能完善履行契約義務,應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負擔不完全給付之責任。建議各方當事人先行協商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法律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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