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當代購幫A顧客購買東西,而A顧客有先匯款給我,後來貨品到了開賣場給所有有購買這項商品的人下單,而A顧客的商品被沒有購買這項商品的B顧客下單走,最後B顧客已經拿到東西,這樣B顧客有罪嗎?
本案涉及代購交易糾紛,案情為:
依民法第227-2條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
考量B顧客之行為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建議A顧客可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同時,代購人因未能完善履行契約義務,應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負擔不完全給付之責任。建議各方當事人先行協商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法律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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