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的工作排班是18點到22點 那我下班時間是22點18分 請問18分要算薪水嗎 我是兼職 店長說 認為我收班多了18分鐘屬於個人能力不足 所以不付我工資 另外他認為當天業績不好時 可以讓兼職提早下班 這樣兼職就只忙尖峰時段 可以這樣的嗎?
本案涉及兩個主要爭議: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下列標準加給工資:
本案18分鐘之延長工時應屬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雇主不得以「個人能力不足」為由拒絕給付工資。此延長工時應依法給付工資,並應按延長工時工資標準計算。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時間,給付勞工工資。雇主不得片面縮減工時。
工作時間之變更應符合:
關於延長工時工資,建議雇主應依法給付18分鐘之延長工時工資,不得以個人能力不足為由拒絕給付。
考量單方調整工時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建議雇主應依法與勞工協商工時調整事宜,不得片面縮減已約定之工作時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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