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不給加班費說是工作效率差,還要提前趕人下班合法嗎?

我今天的工作排班是18點到22點 那我下班時間是22點18分 請問18分要算薪水嗎 我是兼職 店長說 認為我收班多了18分鐘屬於個人能力不足 所以不付我工資 另外他認為當天業績不好時 可以讓兼職提早下班 這樣兼職就只忙尖峰時段 可以這樣的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兩個主要爭議:

  1. 員工因收班作業超出原定下班時間18分鐘,雇主以個人能力不足為由拒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
  2. 雇主因業績考量,欲單方面縮減兼職員工的工作時間

貳、法律分析

一、延長工時工資給付問題

  1. 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依下列標準加給工資:

    • 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2. 本案18分鐘之延長工時應屬實際提供勞務之時間,雇主不得以「個人能力不足」為由拒絕給付工資。此延長工時應依法給付工資,並應按延長工時工資標準計算。

二、單方調整工時問題

  1. 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規定,雇主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時間,給付勞工工資。雇主不得片面縮減工時。

  2. 工作時間之變更應符合:

    • 需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
    • 變更後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

參、處理建議

一、對勞工建議

  1. 保存出勤紀錄,包含實際下班時間
  2. 向雇主提出工資給付請求
  3. 如雇主持續拒絕給付,可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

二、對雇主建議

  1. 應依法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
  2. 如需調整工時,應與勞工協商取得同意
  3. 檢視現行管理制度,確保符合勞動法令規定

肆、結論

  1. 關於延長工時工資,建議雇主應依法給付18分鐘之延長工時工資,不得以個人能力不足為由拒絕給付。

  2. 考量單方調整工時可能涉及違反勞動基準法,建議雇主應依法與勞工協商工時調整事宜,不得片面縮減已約定之工作時間。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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