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強制驗尿程序有瑕疵,已轉介戒癮治療卻收到判決書,該怎麼辦?

我本來在去年的5月1號勒戒觀察完畢 之後每3個月都要到警察局驗尿一次 然後就在今年3月26號我去朋友家 當時朋友他們都在施用毒品 隨後一群警察就衝了進來 然後開始搜查 有查到毒品 當時裡面有3個人包含我在內 警察們問說,這毒品是誰的 我其中一個朋友坦承說全部都是他的 之後警察將他帶回去警察局 而因為警察查到我是調驗人口 以這個為理由把我也一起帶回警察局驗尿 但我驗尿不在當地的警察局 是在外縣市,況且我還跟我們外縣市專門處理我驗尿的警察約好時間去驗了 但這裡當地的警察就硬要把我帶回去警察局 到了警察局我覺得我有點被脅迫 我想要打電話 但當地的警察表示除非我驗尿完 不然不給我打電話 手機直接把我拿走 後來我只能乖乖的配合 然而就在5 6月份的時候 我收到檢察署的傳票叫我去開庭 我去開庭之後,在法庭上只有書記官 我有跟書記官說當時的情形和警察的問題 可書記官告知我 如果我繼續反駁這些問題 那到時候檢察官有可能會認為我不知悔改 就不會給我機會讓我轉介戒癮治療 當然我聽到書記官這樣講自然就不敢再有問題了 後來我一切坦承後 書記官有拿轉介去醫院的單子給我 我也有去評估過了 但我隨後在7月23號卻收到檢察署寄來的簡易判決處刑書 而上面寫的罪證也有誤 我想請問我目前該做的下一步動作?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毒品調驗人口,於今年3月26日在友人家中遭警方臨檢,雖當場未施用毒品但因身分為調驗人口被強制帶回驗尿。後收到傳票出庭,書記官建議坦承以利轉介戒癮治療。然而完成醫院評估後,卻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且罪證記載有誤。

貳、法律分析

一、警方執法程序合法性問題

  1. 警方限制通訊自由及扣留手機之行為,可能違反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2. 強制驗尿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
  3. 跨轄區執法的適法性有待商榷

二、司法程序問題

  1. 書記官建議坦承以換取轉介機會,可能影響當事人訴訟權益
  2.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簡易判決處刑前應確保被告充分行使防禦權

三、戒癮治療轉向處遇可能性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項規定,緩起訴處分屬於前科資料。當事人已完成醫院評估,應可依法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之機會。

參、處理建議

  1. 即時提出救濟

    • 對簡易判決處刑不服,應於收受判決書後7日內提出聲請正式審判
    • 準備相關事證說明警方執法程序瑕疵
  2. 尋求法律協助

    • 建議聘請律師協助提出救濟
    • 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3. 保全證據

    • 蒐集並保存當日執法過程的相關證據
    • 記錄與原轄區驗尿約定的相關證明
  4. 爭取轉向處遇

    • 持續表達接受戒癮治療的意願
    • 提供已完成醫院評估的相關證明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已完成醫院戒癮評估,且警方執法程序可能存在瑕疵,建議立即針對簡易判決處刑提出救濟,並積極爭取緩起訴戒癮治療之機會。同時,應透過法律扶助管道尋求專業協助,完整主張程序違法及實體上的抗辯事由。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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