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教練帶客出海,客人不當上浮被漁船撞傷,教練要負刑責嗎?

本人為合法潛水教練,先前帶領潛水員於恆春海域潛水時,客人因自身操作疏失未按標準程序浮出水面而被漁船撞擊(一位有手臂機能喪失的可能、另一位已無大礙),潛水區域非定航道之禁止潛水區域,但不確定事故發生之座標是否於合法潛點內(潛水點座標100公尺內為合法潛點)(雖然墾丁國家公園管處已發新聞說明潛水員並無越界) 潛水人員上浮至水面上是有標準程序的規範(需在上升至水面前標示信號棒告知水面上的船隻) 當時我因為聽見有明顯的螺旋槳聲音覺得上升至水面會有安全疑慮,因此並未開始進行標示的動作,但潛水員因洩氣不當自行上升至水面,於是我趕緊施打信號棒至水面,大約15秒後,潛水員即被漁船撞擊。本來是打算等漁船完全通過再進行標示、上升的標準程序 潛水一開始是位於合法潛水點範圍內,但後來因為水流影響可能有超出合法潛點範圍的疑慮 希望能在偵查庭即獲得不起訴處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潛水教練帶領潛水員於恆春海域潛水時,因潛水員未依標準程序上浮而遭漁船撞擊受傷之案件。主要爭點包含:

  1. 潛水活動地點之合法性
  2. 潛水教練之安全注意義務履行情形
  3. 事故相關人員之法律責任

貳、法律分析

一、潛水地點合法性分析

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3條第8項規定:「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本案:

  1.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已發布新聞說明潛水員並無越界
  2. 原始潛水點應位於合法潛點範圍內
  3. 即使因水流影響可能偏離原始位置,在非故意情況下,應不構成違法潛水行為

二、民事責任

  1. 潛水教練可能需依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2. 但考量教練已採取下列措施,應可主張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
    • 察覺危險時決定暫緩上浮
    • 緊急情況下立即施放信號棒示警
    • 遵循潛水安全標準作業程序

三、刑事責任

本案可能涉及過失傷害罪,但教練:

  1. 已盡專業上應有之注意義務
  2. 事故主要肇因於潛水員違反指示及漁船駕駛疏失
  3. 已進行適當之緊急應變處置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蒐集以下證據:

    •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之官方說明文件
    • 潛水活動GPS定位記錄
    • 其他潛水員證詞
    • 潛水安全作業程序規範文件
  2. 於偵查庭答辯重點:

    • 強調已盡專業注意義務
    • 說明事故發生原因主要為潛水員違反指示
    • 提出緊急應變處置之合理性

肆、結論

考量本案潛水教練已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且事故主要肇因於潛水員違反指示及漁船駕駛疏失,建議:

  1. 委任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2. 依上述方向進行答辯
  3. 爭取獲得不起訴處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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