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位名為大天的人要開酒吧,透過另一名投資人阿國去外募資,募資後完成後,店卻只裝潢到一半就停工,然後募資人阿國說所投入的錢已全數花完,沒有任何報表,也沒有股東名冊,更沒有做公司登記,然後大天已逃到國外,這樣是否構成詐欺?
本案涉及大天透過阿國向外募資開設酒吧,但:
未經設立登記即對外募資 依公司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大天應已違反此規定。
股東名簿之缺漏 依公司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股東名簿應記載股東姓名、股數等事項。本案未建立股東名簿,應已違反此規定。
未經設立登記之刑責 依公司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連帶責任 依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後段規定,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應連帶負民事責任。大天與阿國可能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監察權之行使 依公司法第109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行使監察權,可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
損害賠償請求權 投資人可能依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向發起人請求賠償。
考量本案行為人未經設立登記即對外募資,且無法提供完整財務報表,應已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建議投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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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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