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投資人捲款逃出國,沒做公司登記也沒報表,算詐欺嗎?

有一位名為大天的人要開酒吧,透過另一名投資人阿國去外募資,募資後完成後,店卻只裝潢到一半就停工,然後募資人阿國說所投入的錢已全數花完,沒有任何報表,也沒有股東名冊,更沒有做公司登記,然後大天已逃到國外,這樣是否構成詐欺?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涉及大天透過阿國向外募資開設酒吧,但:

  1. 未完成公司設立登記
  2. 工程僅完成一半即停工
  3. 無法提供資金使用帳務報表
  4. 未建立股東名冊
  5. 主事者大天已逃往國外

貳、法律分析

一、公司法相關責任

  1. 未經設立登記即對外募資 依公司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大天應已違反此規定。

  2. 股東名簿之缺漏 依公司法第169條第1項規定,股東名簿應記載股東姓名、股數等事項。本案未建立股東名簿,應已違反此規定。

二、刑事責任

  1. 未經設立登記之刑責 依公司法第19條第2項規定,行為人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2. 民事連帶責任 依公司法第19條第2項後段規定,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應連帶負民事責任。大天與阿國可能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投資人權益保障

  1. 監察權之行使 依公司法第109條規定,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行使監察權,可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

  2. 損害賠償請求權 投資人可能依公司法第149條規定向發起人請求賠償。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採取行動
  • 向警方報案追查大天去向
  • 保全相關投資證據
  • 委託律師提起訴訟
  1. 民事求償
  • 依公司法第19條第2項請求連帶賠償
  • 向大天及阿國提起損害賠償訴訟
  1. 刑事告訴
  • 就違反公司法第19條提出告訴
  • 蒐集相關事證以利偵查

肆、結論

考量本案行為人未經設立登記即對外募資,且無法提供完整財務報表,應已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建議投資人:

  1. 儘速提起刑事告訴以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 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3. 聲請假扣押以保全債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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