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2025年5月的時候 在交友軟體探探上認識了一名自稱是美容師的女性 中間也一直都有在聊天 美容師也問我要不要去按摩 我想說最近有點累那就去了 就在2025年8月1號去了新竹市一間美容院按摩(야 그 베 덴 美學機構) 但是 美容師卻要我簽署契約 簽署契約的時候我有把身分證 健保卡 網銀帳號都給業者拍照 (簽約時間為2025年8月1號) 簽完合約之後 就有一通來自和潤的公司來跟我確認身分 要我辦理分期付款 後來網路查了一下 才知道 是聯合融資的貸款 那 我想請問一下 我可以先用訊息通知業者說 我要解除契約 還是說 要當面跟業者說 我要解除契約 因為 目前契約單子在業者身上 我怕我用訊息跟業者說我要解除契約 業者會把契約單銷毀 然後就是如果跟業者確認契約解除 那我要怎麼知道 融資那邊也解除契約了 我本身是沒有使用信用卡的習慣 也沒有辦信用卡 所以業者是使用了分期付款方式 一個月3000 然後30個月 但是我昨天是只有按摩背部 並沒有臉部保養 那這種情況下 我解約需要付違約金嗎 還有就是 我解約的成功率高嗎
當事人於2025年8月1日在新竹市美容院簽訂美容服務契約,業者要求提供身分證、健保卡及網銀帳號等個人資料,並透過和潤企業辦理分期付款(每月3,000元,共30期,總金額90,000元)。當事人僅接受背部按摩服務,現欲解除契約。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本案應可適用此規定。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業者蒐集個人資料應符合特定目的,本案業者要求提供健保卡等資料可能逾越必要範圍。若當事人要求刪除個人資料,業者應依法配合。
分期付款契約應視為美容服務契約之從屬契約,當主約解除時,分期付款契約應一併失效。
考量本案符合消保法第19條規定之7日解約期限,且個資蒐集可能有違法之虞,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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