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遭他人無權占用且拒絕搬離,所有權人欲尋求法律途徑收回房屋。
物上請求權之行使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本案房屋所有權人應可依此主張物上請求權,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房屋。
強制執行程序 若取得勝訴判決,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執行法院應可協助解除占有並點交房屋。
動產處理 依強制執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房屋內之動產應取去點交債務人或其代理人、家屬或受僱人。若無人接受點交,依同條第2項規定,應將動產暫付保管,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之通知。
占有之解除 若占有人於點交後復占有該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3項規定,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解除其占有後點交之。
關於房屋遭占用事件,建議依循法定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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