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與美容院簽訂服務合約後欲解約,美容院要求支付違約金的爭議案件。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美容院與消費者簽訂的服務合約應屬定型化契約。若契約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該條款應無效。
違約金條款之合理性
依民法第488條規定:「當事人之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應於相當期限前預告。」消費者應有合理的解約權利。
若違約金金額顯不相當,依刑法第344條規定,應注意是否有「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之情形。該條第2項規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考量美容院要求支付違約金可能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顯失公平問題,建議先檢視合約內容並與美容院進行協商。
關於違約金之支付,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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