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5/13在三重宏仁醫院照核磁共振左膝,5/27醫生建議我至輔大在做評估,詢問輔大醫師是否能處理或是調閱病歷 5/27輔大骨科醫師讀取健保卡裡的MRI片子,我詢問醫師是否能處理或是需要調病歷,醫師告知他能處理,並告知如何處理 之安排入院手術 5/27我有告知醫師我是雙膝,但輔大的醫師在我入病房時一臉錯愕的詢問我不是只有左膝? 他就只看了左膝的MRI,也毫無檢查右膝狀況就開下去.. 到目前我也至復健診所做復健,復健師說我膝蓋髕骨有跑出的可能性,不適合再做彎腳訓練.. 目前的狀況就是: 術後恢復不佳,無法正常行走、上廁所必須要有扶手、無法彎腳與蹲、坐地板從地板起來時需要有人扛起 想詢問醫師這樣是否有醫療疏失可能性? 術後隔天醫師就問一下狀況並告知下床運動,第一次術後回診就說可以正常走路要彎腳 這是醫師應該說的嗎? 5/27從三重宏仁醫院直接去輔大門診,輔大醫師看過後就說他能處理,我也相信醫師的專業,醫師就說使用韌帶重建的方式處理,我當持已經痛到不知道如何表達,醫師就請我等住院通知.. 醫師是否應該要在術前重新拍過雙膝在告知手術方式呢? 6/4入院手續醫生也有寫雙膝手術,但未檢查右腳,這樣算醫療疏失?
當事人於114年5月13日在三重宏仁醫院進行左膝核磁共振檢查,5月27日至輔大醫院就診。輔大骨科醫師僅查看健保卡內左膝MRI影像即決定進行手術,未對右膝進行檢查。手術後當事人出現多項不良症狀,包括無法正常行走、需扶手如廁、無法彎腳與蹲、無法自行從地面站起等情形。
依醫療法第81條規定:「醫療機構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本案醫師應就雙膝狀況進行完整評估並告知,但僅針對左膝進行說明,應有違反告知說明義務之虞。
依醫療法第82條第1項規定:「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同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本案醫師未對右膝進行術前檢查,可能已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醫療機構可能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醫師可能違反醫療法第81條告知說明義務及第82條醫療注意義務,建議當事人先向醫院提出申訴,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循法律途徑請求救濟。惟醫療糾紛案件專業性高,建議委任專業醫療糾紛律師評估案情及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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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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