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反映店家未經其同意,在網路上公布含有當事人肖像的監視器畫面,涉及侵害其肖像權及隱私權等人格權。
本案所涉及之監視器畫面包含當事人肖像,屬於當事人之人格權範疇。店家未經當事人同意即公開該畫面,應構成對當事人人格權之侵害。
依民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店家未經當事人同意即處分其肖像,應屬無權處分。
店家將監視器畫面公開於網路,可能涉及妨害他人隱私權,應可依相關法律提出告訴。
關於店家未經同意公布監視器畫面之行為,應構成對當事人人格權之侵害,建議當事人可循上述民事或刑事途徑主張權利。建議先採取協商方式要求店家下架,若協商不成再考慮提起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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