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製造噪音擾民,報警跟環保局都沒用,我該怎麼辦?

鄰居噪音擾民 1. 已請警方到場,確定聲音來源,但按門鈴無人回應 2. 環保局到場有確實聽到聲音 3. 有錄音錄影,使用手機app在家裡測試分貝是40-45分貝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鄰居製造噪音影響生活安寧案件,具體事證如下:

  1. 警方已到場確認噪音來源
  2. 環保局人員現場勘查並確認有噪音情形
  3. 申訴人已進行錄音錄影存證,自行測得室內噪音值約40-45分貝

貳、法律分析

一、行政責任

  1. 依噪音管制法第8條規定,噪音管制區內,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之時間、地區或場所不得從事致妨害他人生活環境安寧之行為。本案鄰居之行為應屬違反該條規定。

  2. 依噪音管制法第23條規定,違反第八條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立即改善;未遵行者,按次處罰。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責任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應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處理:
  • 持續蒐證並記錄噪音發生時間、影響情形
  • 向環保局提出檢舉,請求依法處理
  • 向警察機關報案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1. 中長期處理:
  • 可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提起民事訴訟
  • 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 必要時聲請假處分防止繼續侵害

肆、結論

  1. 關於噪音行為涉及噪音管制法第8條之違反,建議向環保局檢舉並請求依法處理。

  2. 考量該行為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3款之違反,建議向警察機關報案。

  3. 關於民事損害賠償部分,建議先行蒐證並保存相關事證,必要時循司法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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