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因車禍送急診,但當下並未發現有骨折,經過三週治療後還是沒有好轉,並且告知醫生後並未有其他治療,因此後來有申訴醫療糾紛 後來自行轉其他骨科重新做檢查發現有骨折,並與原醫院有談和解,但簽約的和解書上有保密條款,請問這樣我在之後和肇責方談理賠時還能自證是因為原醫院疏失導致延誤治療嗎? 雖然有談和解和簽和解書,但院方當初是完全不承認他們有疏失的
當事人因車禍送急診,原就診醫院未能及時發現骨折情形而延誤治療。後轉診他院確診有骨折,並與原醫院達成和解並簽署含保密條款之和解書。當事人現欲向肇事方主張延誤治療之損害賠償,但擔心受限於和解書保密條款。
肇事方之基本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49條規定,肇事方應就其不法侵害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案車禍造成當事人受傷,肇事方應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延誤所致損害 依民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為避免生命、身體上急迫危險而就醫,醫院延誤診斷所致之損害,應可認定與原車禍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保密條款之範圍 和解書之保密條款應僅限制和解內容之揭露,而非禁止當事人主張客觀事實。
損害賠償請求權 當事人仍得依民法第149條規定向肇事方主張損害賠償,且得提出客觀醫療證明。
考量本案涉及醫療延誤治療之損害賠償請求,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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