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欲請求精神賠償,但缺乏就診記錄或服藥紀錄等客觀證據證明其精神損害。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依民法第195條第2項規定:「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考量本案缺乏客觀證據證明精神損害,建議先行補強相關證據,或調整請求策略。若欲進行訴訟,應審慎評估舉證可能性及訴訟風險,必要時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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