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派下員想調閱選舉會議紀錄,區公所拒絕合法嗎?

本人是祭祀公業派下員的一員,114/4/6參與選舉大會並且目前為派下員,我與祭祀公業調閱4/6選舉資料(不包含清冊,單純選舉會議紀錄),有和區公所申請檔案應用,但區公所說對方卻拒絕我調閱,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政府資訊公開法不是保障我們有知情權嗎?況且當天4/6幾百人在場投票,公開場合的所寫會議紀錄為何派下員不能調閱?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祭祀公業派下員,欲向區公所申請調閱該祭祀公業114年4月6日選舉大會之會議紀錄,但遭區公所拒絕提供。當事人質疑作為派下員是否有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調閱該會議紀錄。

貳、法律分析

一、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性

  1. 申請程序要件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載明相關事項,包含:
  • 申請人基本資料
  • 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 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 申請日期
  1. 區公所處理程序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規定,區公所應於:
  • 受理申請後15日內為准駁決定
  • 如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權益,應先通知其於10日內表示意見

二、資訊取得之限制

  1. 提供方式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3條規定,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時,應可能:
  • 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
  • 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
  1. 救濟程序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提供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應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當事人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規定,向區公所提出正式書面申請,並完整載明:
  • 個人基本資料
  • 申請調閱之具體內容
  • 說明調閱用途
  1. 如區公所駁回申請,應要求其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6條第3項規定提供書面理由。

  2. 若對區公所之決定不服,可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0條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肆、結論

考量本案涉及政府資訊公開申請程序,建議當事人:

  1. 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請
  2. 如遭拒絕,應請求書面理由說明
  3. 必要時循行政救濟程序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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