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人在LINE社群分享機票資訊,他說是自己一個一個查的,我看了他的內容但是加上CTA然後跟EMOJI,還有另外一則,他說他有加入八月初必用、每月月初最新、先搶先贏這些字眼,然後說我抄襲
本案涉及LINE社群平台上機票資訊分享的著作權爭議。當事人A分享機票資訊,聲稱為自行搜尋所得。當事人B在轉發時加入Call to Action(CTA)文字及表情符號(Emoji)。A方指控B方抄襲,並主張「八月初必用」、「每月月初最新」、「先搶先贏」等用語的權利。
依著作權法第10條之1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本案應注意:
本案中:
考量本案所涉及的機票資訊屬客觀事實,且一般促銷用語不應受著作權保護,建議可依上述方式處理。若A方執意主張權利,可保留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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