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合約條文是否明確載明「36次服務」 您指出:合約中並未明確寫出「共36次服務」,因此認為應不適用「未履行完全則不享有優惠價」的原則。對此,我們說明如下: 1. 您於2024年6月28日簽署的服務合約,內容標註:總金額為100,800元,付款方式為每月2,800元,共繳36期。 此處的「36期 × 2,800元 = 100,800元」,本身即已隱含整體專案為完整履約18個月、共36次服務之架構,亦為雙方計價基礎。 2. 實務上,「未逐一條列36次」不代表不存在服務總量約定。此類專案合約為總價型分期合約,即便文字未標示「每次課程原價」、「共36次」等字樣,但以每月2次、18個月為期所安排的服務模式,及總價之組成方式,已構成具體服務範疇。 3. 此合約屬「連續性定額預付服務」(定型化契約類型),依《消費者保護法》與實務裁判見解,若消費者提前解約,則優惠條件失效,企業得依實際服務成本計算使用費用,並扣除後退還餘額,以保障雙方公平。 ⸻ 二、您所詢之「引用條文」如下: 🔹《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契約後,消費者得於合理期間內終止契約,其因終止契約所致之損害賠償,以已履行部分之合理費用為限。契約條款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 本條所稱「合理費用」是解約後業者可收取的部分,但不等同讓消費者以原優惠價格計算使用費用。若優惠係基於完整履約才成立,則提前解約後須依原價(或合理市價)計算服務費用,符合公平原則。 🔹 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美容服務業) 第7點: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簽訂期限性服務合約,如消費者提前解約者,企業得就已提供服務部分收取相對應之合理價款,但不得再收取違約金或未提供部分之費用。」 👉 此處強調:合理價款以實際已提供服務計算,非以平均分攤或優惠折算價。 三、我們的立場與誠意 我們理解您對條文內容的解讀,但也誠摯說明: 本專案定價結構、付款方式與服務安排均屬「分期履行之定額套裝專案」,屬於市場常見且有明確邏輯架構的形式。雖合約未以逐字方式逐一列出「36次」或「每次單價」,但基於整體結構已清楚揭示履約內容與付款對應,並無隱瞞或重大資訊落差。 四、再次提供您的選項(避免雙方資源浪費) 為善盡企業責任並體恤您的立場,我們仍維持以下處理原則供您參考: 1. 依實際使用27次 × 2,800元計算為 $75,600 元,已繳 $36,400 元,補繳差額 $39,200 元後完成解約,不再收費。 2. 若您仍對解約模式有所疑慮,也歡迎親臨門市,由專人協助進一步討論調整方案(如轉讓、餘額折抵商品等彈性處理機制)。 我們期盼本案能在合法、合理與尊重彼此的基礎下圓滿落幕。謝謝您再次提出寶貴意見,也期待您的理解與回覆。 ———— 我可以如何回覆並反駁他們的說法
消費者於2024年6月28日與美容業者簽訂服務合約,約定總金額100,800元,採每月2,800元分36期支付。消費者已使用27次服務並支付36,400元後欲提前解約,業者要求以原價重新計算已使用服務費用,並要求補繳差額39,200元。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同條第2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本案合約未明確載明服務總次數為36次,僅記載付款期數,業者主張「隱含」服務總次數的解釋方式,應依上述規定作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依據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第7點規定,業者就已提供服務部分應收取「相對應之合理價款」,且不得收取違約金或未提供部分之費用。
業者要求以原價重新計算已使用費用,此作法應屬:
考量本案涉及定型化契約條款解釋爭議,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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