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表示為一次性簽署合約,月付僅因是分期方式,並非以月費方式。 並說明服務中包含36次服務,但合約中未寫明服務次數,且合約中寫的是商品合約,以產品為主,用完為止。 依據何法條可以認定其為持續性服務合約?
消費者與業者簽訂合約,業者主張為一次性商品買賣合約並採分期付款方式。然而實際內容涉及36次服務,但合約未明確記載服務次數,且將性質定義為商品合約。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12款規定,持續性契約係指「期間超過一年且交付總價款達新臺幣一千元之定期給付型態契約」。本案應可認定為持續性服務契約,理由如下:
若認定為持續性服務契約,應適用下列規定:
考量本案服務內容具有持續性、分次履行之特性,且採月付方式,應可認定為持續性服務契約。建議消費者主張契約應適用持續性服務契約相關規範,要求業者履行相關義務。同時建議保存相關證據,必要時尋求法律救濟管道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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