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合法貓舍購買了一隻幼貓,交貓當下貓隻就出現疑似感冒症狀,隔天(24小時內)出現咳嗽症狀後立馬送去就醫,並確定有發燒,當下也立馬和貓舍反應,他們也表示會負責,中間治療期間因治療數日未好轉,故貓舍表示要求我們將貓從台南送回去他們台中治療到好為止,但我們不同意,因有太多的不確定性,後續貓咪的症狀演變成慢性疾病,往後皆需要一輩子吃藥或保養品才能抑制症狀,因此想和貓舍反應,並希望他們做出賠償,這是合理的嗎
當事人於合法貓舍購買幼貓,交貓當下即出現感冒症狀,24小時內出現咳嗽並確診發燒。貓舍雖表示願意負責,但要求將貓送回台中治療,當事人不同意。後續貓隻病情發展為需終身服藥的慢性病,當事人欲向貓舍請求賠償。
依民法第359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本案中貓隻於交付時即有病徵,應屬物之瑕疵。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貓舍作為專業寵物販售業者,應確保其販售之寵物健康。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或其服務於提供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本案中貓舍應就其販售之貓隻健康狀況負舉證責任。
建議當事人可採取下列步驟:
賠償範圍應包含:
考量本案貓隻於交付時即有症狀,且後續發展為慢性病需終身服藥,建議當事人可依民法第359條主張瑕疵擔保責任,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請求損害賠償。建議先透過協商方式解決,若無法達成共識再循消保官調解或訴訟途徑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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