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工作因為穿著安全鞋滑倒,導致腳趾扯斷,可以跟安全鞋廠商求償嗎?要求廠商啟動產品責任險嗎?如果廠商及保險公司都沒回應,那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因穿著安全鞋於工作場所滑倒,導致腳趾扯斷受傷,擬就產品責任及保險理賠等相關權益進行諮詢。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本案應符合職業災害認定要件。
依民法第191條之1第1項規定:「商品製造人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安全鞋製造商應就產品瑕疵所致損害負賠償責任。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若能證明廠商有過失,可依此請求損害賠償。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7條規定:「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可就近向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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