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老師遭雇主欠薪不還,要寄存證信函還是提告小額訴訟比較好?

■姓名:周羿辰 ■電話:0905580317 ■需求:民事債務追討(家教費) ■地區:台中市 ■問題敘述:我於 2025 年 7–8 月間為某位學生的妹妹與弟弟提供家教服務(數學、物理及理化),與學生父親(張茂鈺)在LINE上約定鐘點費每小時 1000 元,另有教材與實驗材料費用。對方在課程開始前曾以現金支付我 2 萬元,但其後明確表示該筆款項是「送我的」,而非作為家教費或預付款,並且不計入學費結算。 目前尚有 21,684 元(包含學費與材料費)未支付。對方在 LINE 對話中多次承諾回台後以現金付款,並明確承認債務,但至今未支付,且以「轉帳不方便」為由拒絕匯款。 我僅知道對方擔任某公司董事及該公司地址,無其住家地址。想詢問目前最有效率的追討方式(存證信函、小額訴訟等)及執行可行性,避免對方失聯。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 當事人:周羿辰(債權人)、張茂鈺(債務人)
  • 爭議標的:家教服務費用及材料費共計新台幣21,684元
  • 法律關係:家教服務契約
  • 證據:LINE對話紀錄(含約定費用、債務承認及承諾付款等內容)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契約關係成立
  •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透過LINE約定每小時1000元之家教服務,應已構成有效之勞務契約。
  1. 請求權時效
  • 依民法第127條第7款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案發生於2025年7-8月間,請求權應尚未罹於時效。
  1. 債務承認效力
  • 依民法第144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債務人在LINE中承認債務,應可作為債務存在之證明。
  1. 報酬請求權
  • 依民法第487條規定,受僱人得請求報酬。本案債權人已完成約定之家教服務,應得請求給付報酬。

參、處理建議

  1. 前置作業
  • 保全LINE對話紀錄
  • 製作服務明細表
  • 查證債務人任職公司資訊
  1. 法律行動建議 (1) 存證信函催告 (2) 聲請支付命令 (3) 提起小額訴訟

肆、結論

考量本案債權金額明確且有LINE對話為證,建議採取下列措施:

  1. 立即保全所有通訊紀錄及相關證據
  2. 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若無回應則聲請支付命令
  3. 若遭異議則提起小額訴訟
  4. 建議於二年時效完成前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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