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二犯被判罰金,沒錢繳又不能分期,該怎麼辦?

酒我已被傳到地方法院窗口報道,書記官說我只能繳罰金或者進去服刑,因我累犯第二次所以沒辦法辦分期!我該怎麼辦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酒後駕車為累犯(第二次),目前被傳喚至地方法院報到,面臨需繳納罰金或入監服刑的情況。

貳、法律分析

一、酒駕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1.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2. 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二、累犯加重規定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曾犯本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者:

  1. 因而致人於死者,應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2. 致重傷者,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易科罰金限制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尋求律師協助
  • 評估具體案情及可能之法律效果
  • 研擬最適合的辯護策略
  1. 準備相關事證
  • 提供悔過及改善之具體事證
  • 準備相關社會責任證明文件
  1. 若需入監服刑
  • 儘早安排個人及家庭事務
  • 瞭解入監程序及應準備事項
  • 考慮依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申請易服社會勞動之可能性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為酒駕累犯,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加重處罰,且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同時準備相關有利事證,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結果。此外,應徹底改正酒駕行為,避免再次觸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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