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酒後駕車為累犯(第二次),目前被傳喚至地方法院報到,面臨需繳納罰金或入監服刑的情況。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曾犯本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者:
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考量當事人為酒駕累犯,可能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之加重處罰,且依法不得易科罰金,建議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同時準備相關有利事證,為自己爭取最有利的結果。此外,應徹底改正酒駕行為,避免再次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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