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運平台公開會員編號暱稱手機號碼,這樣公審客戶違法嗎?

我是巧巧郎平台的註冊會員,會員編號為344686,暱稱為「臭寶鼻」。 在 2025 年 7 月 30 日,我使用巧巧郎平台申請將兩個包裹「合併轉寄」至台灣內地倉庫,並提出希望能將這兩個包裹一起寄送、計算一次轉運費,避免分開下單。這兩個包裹合計重量僅 0.5 公斤,其中一個甚至只有 0.08 公斤。 我向客服詢問為何不能使用膠帶合併成一件包裹,並以合理價格(如 $55)寄出。我在溝通過程中語氣尚稱冷靜,未使用辱罵語言,並表達希望有更彈性的處理方式。 在得知無法合併包裹後,我將我的使用經驗與遭遇發表於 Dcard 平台,內容客觀說明我認為巧巧郎的倉儲轉運政策與收費邏輯不夠彈性,並提及我會改用其他集運服務商。文中並無捏造事實、也無針對特定員工或品牌進行誹謗。 ⸻ 🧑‍💼 巧巧郎客服 在我提出申請與詢問時,巧巧郎客服多次回覆「目前系統不支援多件合併包裹」、「每件包裹需單獨下單」、「無法使用膠帶黏合處理」,並強調這是公司作業規範。 在我表示會將事件公開於社群平台後,巧巧郎客服仍回應:「很抱歉,目前系統是需要單件下單的,無法為您合併喔。」 ⸻ 🏢 巧巧郎(公司本體) 巧巧郎在我發文後,於 2025 年 7 月 31 日在其官網「公告專區」發佈一則名為《會員344686【臭寶鼻】停權公告》的公開聲明,內容詳列: • 我的會員編號、暱稱與手機號碼部分(09****5215); • 我與客服的完整對話紀錄; • 我在 LINE 社群內的發言; • 我在 Dcard 的留言畫面截圖。 該公告指控我不遵守規定、揚言在各大平台發文、並主動宣布不再使用巧巧郎。公告中表明因此決定「暫停對我提供服務」,並保留 30 天緩衝期。 ⸻ 🧍‍♀️ 我(再次行動) 看到公告後,我主動以私訊/客服管道聯繫巧巧郎,發送一封語氣和緩的訊息,說明: • 我的發文僅為消費體驗分享,未有誹謗或惡意; • 該公告公開我的暱稱、會員編號與部分聯絡資訊,已可能構成個資揭露; • 該公告超出事件說明的合理範圍,帶有公審與羞辱性質; • 我提出若貴司願意撤下公告,我將不再追究,也不再發表任何相關內容; • 若不撤下,我將有權針對事件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 我同時提供一張 Dcard 留言截圖,有匿名用戶針對我發表**「死雕民」、「幹嘛摃一摃一」**等侮辱性語言。我表示雖然目前無法確定該留言者身分,但若貴公司不願撤除公告,我將保留調查留言者身分與提告的權利。 ⸻ 🧑‍💼 巧巧郎客服(官方回覆) 巧巧郎客服於 2025 年 8 月 14 日回覆我表示: • 該公告「並未揭露本名」、「不足以直接辨識真實身分」,不構成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 • 公告內容「皆屬事實敘述」、「不虛構或不實指控」,屬「合理必要的公開資訊範圍」; • 因此,不會撤下公告。 ⸻ 📌 現在的情勢 • 我:已盡力和平處理,提出撤下公告的請求,說明法律風險與我的立場,也提供對我造成名譽損害的留言證據。 • 巧巧郎:堅持公告內容合理、未揭露個資、符合事實,拒絕撤下公告。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為巧巧郎平台會員(編號344686),因不滿該平台拒絕合併包裹轉運服務而於Dcard發文分享使用體驗。巧巧郎隨後在官網發布停權公告,公開當事人會員編號、暱稱、手機號碼部分資訊及對話紀錄。當事人要求撤下公告未果,並遭受網路霸凌。

貳、法律分析

一、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

  1.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係指「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案中巧巧郎公開之會員編號、暱稱、手機號碼等資訊整合後,應可間接識別當事人,應屬個人資料。

  2.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本案巧巧郎公開發布當事人資訊,可能已逾越必要範圍。

二、民事責任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巧巧郎之公告行為應已構成對當事人隱私權及名譽權之侵害。

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巧巧郎以公開方式處理消費爭議,可能已違反企業經營者應盡之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立即以書面方式要求巧巧郎:

    • 撤除涉及個人資料之公告
    • 提出書面道歉聲明
    • 承諾未來不再以類似方式處理消費爭議
  2. 若巧巧郎拒絕配合,可考慮:

    • 向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 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及回復名譽
    • 向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3. 建議保存相關證據:

    • 公告內容截圖
    • 完整對話紀錄
    • 網路霸凌相關留言

肆、結論

考量巧巧郎之行為可能涉及個資法、民法及消保法之違反,建議當事人先循協商管道要求撤除公告並道歉。若協商不成,可依法採取相關法律行動以維護權益。惟具體訴訟策略及請求內容,仍應諮詢執業律師意見。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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