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五位子女均應為第一順位繼承人,依民法規定,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應按人數平均繼承。
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第2條第2項第1款規定,繼承人報廢或出口繼承登記取得之中古汽車、中古機車者,得將該繼承人及被繼承人名下登記期間合併計算。
依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墊付作業辦法第5條第4款規定,死亡尚未辦妥繼承登記者,不得申請墊付。因此應儘速辦理繼承登記。
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公債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其繼承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若被繼承人遺有特種基金,依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第6條規定,依遺囑設立之特種基金無須層請行政院核准。
若有中央公債,依中央公債經理辦法第43條規定,繼承事項之登記作業,應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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