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到入監通知單遲一天才知報到日期,會被通緝嗎?

我犯案被判決確定需入監服刑日前由屏東地檢署發出入監服刑傳票由於沒有收到傳票郵差就把傳票寄於我管區當地派出所留下一張通知單叫我前往認領結果是這個月八月十八號報到入監服刑而我是十九號去派出所拿才知十八號要報到這樣會被通緝嗎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因案件判決確定需入監服刑,屏東地檢署發出入監服刑傳票,因無法直接送達而由郵差轉交當地派出所。當事人於原定報到日期(8月18日)之後一天(8月19日)才至派出所領取傳票,致未能如期報到入監服刑。

貳、法律分析

一、送達之合法性

  1. 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送達文書應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行之。本案中郵差將傳票轉交派出所並留下通知單之送達方式,應符合法定送達程序。

二、未按時報到之法律效果

  1. 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規定:「受刑人經通知執行而未到案者,得依法強制執行。」
  2. 本案當事人因未及時收受傳票而遲誤報到期限,應可能面臨以下法律效果:
    • 檢察官可能發布通緝書
    • 得依法強制執行

三、阻卻事由之考量

考量當事人遲誤報到期限係因未即時收受傳票所致,若能證明:

  1. 確實因郵務送達程序致未能及時收受傳票
  2. 收受傳票後即刻設法報到
  3. 無故意逃避執行之情事 則可能構成遲誤期限之正當理由。

參、處理建議

一、立即採取行動

  1. 應立即向屏東地檢署執行科報到
  2. 準備相關證明文件:
    • 派出所領取傳票之時間證明
    • 郵差留下之通知單
    • 其他可證明未故意逃避之事證

二、說明與救濟

  1. 向執行檢察官詳細說明遲誤原因
  2. 表明願意立即執行之誠意
  3. 如已被通緝,應儘速投案

肆、結論

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之執行問題,建議立即向執行機關報到並說明情況,以減輕可能之不利後果。若能證明確實因未即時收受傳票而遲誤報到期限,且無逃避執行之故意,執行機關可能會從寬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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