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犯案被判決確定需入監服刑日前由屏東地檢署發出入監服刑傳票由於沒有收到傳票郵差就把傳票寄於我管區當地派出所留下一張通知單叫我前往認領結果是這個月八月十八號報到入監服刑而我是十九號去派出所拿才知十八號要報到這樣會被通緝嗎
當事人因案件判決確定需入監服刑,屏東地檢署發出入監服刑傳票,因無法直接送達而由郵差轉交當地派出所。當事人於原定報到日期(8月18日)之後一天(8月19日)才至派出所領取傳票,致未能如期報到入監服刑。
考量當事人遲誤報到期限係因未即時收受傳票所致,若能證明:
考量當事人可能涉及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之執行問題,建議立即向執行機關報到並說明情況,以減輕可能之不利後果。若能證明確實因未即時收受傳票而遲誤報到期限,且無逃避執行之故意,執行機關可能會從寬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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