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母親過世,子女領走勞保給付,家屬能否要求返還代繳保費?

請問 我大姐20年前離婚了 她的兩個小孩是從小跟著前夫 但她跟小孩也有十幾年沒聯繫過 就在去年我大姐確定子宮頸癌4期 這當中我們有找到祂的小孩去醫生看祂 兩個小孩也只去醫院看過一次他們媽媽而已 之後過了半年多直到媽媽去世 他們才出現跟著做法會 我想問的是 像我大姐還沒有過世前大概有11-2年沒有工作 但勞保這部分我爸一直都在幫忙繳 我大姐那時候是跟外面的公會保的勞保 現在我大姐過世了 祂的子女是可以去領這筆勞保 因為他們是第一順位 但若我們想跟他們討回需要怎麼做呢 小孩領了兩筆一共120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大姐於20年前離婚,兩名子女由前夫撫養
  2. 大姐與子女約有十幾年未聯繫
  3. 大姐罹患子宮頸癌4期後過世
  4. 大姐生前約11-12年無工作,勞保費用由其父親代為繳納
  5. 大姐過世後,兩名子女依法領取勞保死亡給付共120萬元
  6. 諮詢重點:如何向子女討回父親代墊之勞保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勞保給付請求權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子女作為第一順位遺屬,應有權領取死亡給付。

二、不當得利請求權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父親代為繳納勞保費用,子女因此受有利益,應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三、時效問題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代墊費用之返還請求權應適用15年之一般時效期間。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應保存父親代墊勞保費用之繳費證明
  • 計算實際代墊總金額
  • 保留與勞保局及職業工會間之往來文件
  1. 協商程序
  • 建議先與子女進行協商
  • 提出合理分期返還方案
  • 製作書面協議以確保權益
  1. 訴訟程序
  • 若協商不成,可考慮提起不當得利之訴
  • 請求返還代墊之勞保費用及法定利息
  • 應於時效完成前行使權利

肆、結論

考量本案父親代墊勞保費用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建議:

  1. 儘速整理相關憑證及計算代墊金額
  2.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紛爭
  3. 若協商未果,再考慮提起民事訴訟
  4. 注意請求權時效,避免權利罹於時效而無法主張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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