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 我大姐20年前離婚了 她的兩個小孩是從小跟著前夫 但她跟小孩也有十幾年沒聯繫過 就在去年我大姐確定子宮頸癌4期 這當中我們有找到祂的小孩去醫生看祂 兩個小孩也只去醫院看過一次他們媽媽而已 之後過了半年多直到媽媽去世 他們才出現跟著做法會 我想問的是 像我大姐還沒有過世前大概有11-2年沒有工作 但勞保這部分我爸一直都在幫忙繳 我大姐那時候是跟外面的公會保的勞保 現在我大姐過世了 祂的子女是可以去領這筆勞保 因為他們是第一順位 但若我們想跟他們討回需要怎麼做呢 小孩領了兩筆一共120萬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第1項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子女作為第一順位遺屬,應有權領取死亡給付。
依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父親代為繳納勞保費用,子女因此受有利益,應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本案代墊費用之返還請求權應適用15年之一般時效期間。
考量本案父親代墊勞保費用可能涉及不當得利,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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