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收到前任學校性平會調查公文,需要出席調查,詢問是否可以向現任雇主請假出席。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受僱者依法提出請假要求時,雇主不得拒絕。本案性平會調查屬於法定義務,應受到該法保障。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若雇主有不當對待,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3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受僱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地方主管機關應於接獲申訴後七日內展開調查,並得依職權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調。
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第36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向雇主提出請假申請時應:
如遭遇不當對待:
建議與人資單位進行善意溝通,說明此為法定義務性質的請假。
關於出席性平會調查之請假權利,依據性別平等工作法相關規定,雇主應准予請假且不得為不利處分。建議當事人依法行使權利,必要時可尋求主管機關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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