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習班教師在製作線上教學課程時,使用教科書內容進行講解,涉及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合理使用問題。
依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教科書作為文字著作,其著作人應享有重製等專有權利。
依著作權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教科書著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使用時應標示其姓名。
本案應考量以下幾點:
考量補習班線上課程使用教科書內容可能涉及著作權法第22條之重製權,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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