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營區負責人提供無效證件辦合股,可以告他背信罪嗎?

請問我有投資露營區已有負責人目前拿負責人的證件要辦合股可是縣政府那退件說負責人證件無效請問我可以告他背信嗎因為證件都是他給我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投資露營區並與負責人約定合股經營,持負責人提供之證件向縣政府申請,但因證件無效遭退件。當事人懷疑遭欺騙,擬提起背信告訴。

貳、法律分析

一、民事責任

  1. 合夥關係認定
  • 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 本案雙方約定合股經營露營區,應符合合夥契約之性質
  1. 侵權行為責任
  •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若負責人明知證件無效仍提供,可能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合夥出資相關權利

依民法第667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 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投資相關文件、通訊紀錄及匯款證明
  • 向縣政府取得證件無效之書面證明
  1. 法律行動建議
  • 建議先以存證信函要求對方說明並返還投資款項
  • 可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
  • 若有詐欺犯意之明確證據,可向警方提出告訴

肆、結論

  1.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民法第667條之合夥關係,建議先確認雙方合夥契約之具體內容及效力

  2. 關於證件無效致生損害,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建議循民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

  3.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完整評估案情並保障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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