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社交平台(如FB)的交易/社團活動中,禮貌詢問其他買家是否願意並單,全程沒有強迫,只是正常溝通,對方說我“惡意強迫”,對方沒有合理的證據卻指控我 是否違法
當事人在社交平台上以禮貌方式詢問其他買家是否願意並單(共同購買),過程中未有強迫行為。然而對方無合理證據卻指控當事人「惡意強迫」,涉及不實指控情事。
對方的指控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若對方係於社群平台發文指控,則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當事人應可請求排除對方的不實指控。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對方應就「惡意強迫」之指控負舉證責任。
考量對方的不實指控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建議先行保全相關證據。
關於民事侵權責任,建議可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尋求救濟,要求排除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
建議先採取和解方式處理,若無效再考慮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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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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