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團詢問拼單被說強迫,這樣會構成違法行為嗎?

我在社交平台(如FB)的交易/社團活動中,禮貌詢問其他買家是否願意並單,全程沒有強迫,只是正常溝通,對方說我“惡意強迫”,對方沒有合理的證據卻指控我 是否違法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在社交平台上以禮貌方式詢問其他買家是否願意並單(共同購買),過程中未有強迫行為。然而對方無合理證據卻指控當事人「惡意強迫」,涉及不實指控情事。

貳、法律分析

一、刑事責任

  1. 對方的指控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2. 若對方係於社群平台發文指控,則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二、民事責任

  1. 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當事人應可請求排除對方的不實指控。

  2.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三、舉證責任

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對方應就「惡意強迫」之指控負舉證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證據保全
  • 保存雙方完整對話紀錄
  • 截圖對方不實指控之相關貼文
  1. 和解處理
  • 先以和平方式要求對方撤回不實指控
  • 請求對方公開更正並道歉
  1. 法律行動
  • 若和解不成,可考慮提出刑事告訴
  • 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及損害賠償

肆、結論

  1. 考量對方的不實指控可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建議先行保全相關證據。

  2. 關於民事侵權責任,建議可依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尋求救濟,要求排除侵害及請求損害賠償。

  3. 建議先採取和解方式處理,若無效再考慮提起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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