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期間以醫師的診斷書2個月休息靜養沒工作無收入後 無能請假 以請曠職論後 在自行辭職 繳回公司和拿要申請職災的資料 但公司說要我繳回門診單 而現還在使用中
勞工因職業災害需休養靜養2個月,持有醫師診斷證明,期間無工作收入。因無法請假被記曠職後自行辭職。勞工欲申請職災給付,但公司要求繳回使用中的門診單。
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規定:「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本案雇主以曠職為由迫使勞工自行辭職,應違反法令保障。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二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本案雇主未給付醫療期間工資,應已違反法定補償責任。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條規定:「為保障遭遇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之生活,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以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勞工應有權依法申請職災保險給付,雇主不得阻撓。
就醫證明得拒絕繳回,以保障後續就醫權益及職災給付申請權
依法申請職災保險給付
考量雇主行為可能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及第59條規定,建議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關於職災給付申請權益,建議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並保留使用中之就醫證明。
建議尋求法律扶助單位協助,以確保相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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