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委會在114年8/24日召開一個大樓會議 因為大樓經費問題 在9月份要調漲管理費 請問依公寓大廈條例條款是可以突然調漲管理費嗎 ?
大樓管委會於114年8/24召開會議,擬於9月份調漲管理費,涉及管理費調整程序之合法性問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本案應檢視: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本案應確認: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管理委員會之權限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因此應檢視:
考量管理費調整涉及全體住戶權益,建議: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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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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