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中古屋遇梯間堆物阻通道,可以要求屋主清除嗎?該如何處理?

買了中古屋 8/20收到您的回覆說現任屋主不願意開 門,還請您幫我轉告新舊屋主: 1.請在9/22前排除梯間障礙拆除或保 持暢通,否則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5,6,16-2條,我會舉報建管處來拆除, 另視狀況依民法767條,、821條求償。 至於建管處拆除作業是否衍伸公訴罪 刑法189之2條 阻塞合住宅或共同使 用大廈之逃生通道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的問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本案為購買中古屋後,因梯間遭占用阻塞所產生之爭議。買方要求屋主在9/22前排除梯間障礙物,否則將依法舉報並求償。

貳、法律分析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

  1.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之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本案梯間遭占用應違反該條規定。

  2. 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住戶應遵守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全。現有梯間障礙物可能已構成安全妨害。

二、民事權利之主張

  1.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本案買方應可依此請求排除梯間障礙物。

  2. 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梯間屬共用部分,買方應可主張此項權利。

參、處理建議

  1. 行政處理
  • 建議先以書面通知現任屋主及管理委員會,要求限期改善
  • 若逾期未改善,可向建管處提出檢舉
  • 建議保存相關照片、通知等證據資料
  1. 民事救濟
  • 可依民法第767條提起除去妨害之訴
  • 必要時得依民法第821條主張共有人權利
  1. 其他建議
  • 建議先採取協商方式處理
  • 可請管理委員會協助調處
  • 各項通知及要求應以書面為之,並保留證據

肆、結論

  1. 考量梯間障礙物可能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及第6條規定,建議先以書面通知要求改善。

  2. 關於民事權利之行使,建議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21條規定,採取適當法律行動保障權益。

  3. 建議保存完整證據,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協助。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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