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的姪女(未滿14歲)未經同意使用當事人的平板電腦,登入遊戲帳號並消耗遊戲內的卡片道具,造成財產損失。遊戲公司拒絕協助復原道具。
依據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本案姪女未滿14歲,其行為應不負刑事責任。
考量本案涉及未滿14歲之人的行為,建議以家庭協調方式處理為宜,可向姪女的法定代理人請求民事賠償。同時應加強預防措施,避免類似情況再次發生。若協調不成,再考慮採取法律途徑解決。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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