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無現行犯及搜索票的情況下,對民眾車內或包包進行搜索,涉及違反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警察無故搜索應屬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17款規定,警察制度屬於「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事項。警察執行職務應有法律授權,且不應逾越必要程度。本案警察未持搜索票且無法律授權,應屬違法執行職務。
警察違法搜索行為若造成人民權益受損,可能涉及國家賠償責任。
考量本案警察搜索行為可能違反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且不符合法定程序,建議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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