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承攬契約糾紛,甲方(定作人)發包工作給乙方(承攬人),但甲方以不履行合約為由拒絕給付尾款,並反向要求乙方賠償。乙方欲主張尾款之請求權。
依民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本案甲乙雙方應已成立承攬契約關係。
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乙方應可依此主張報酬請求權。
若工作係分部交付,依民法第505條第2項:「工作係分部交付,而報酬係就各部分定之者,應於每部分交付時,給付該部分之報酬。」
若甲方主張工作有瑕疵,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甲方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乙方修補。
依民法第494條規定,除非瑕疵重要,否則甲方不得解除契約,僅得請求減少報酬。
考量本案涉及承攬契約之報酬給付爭議,建議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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