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使用公務電腦及網路從事非公務行為之法律責任認定問題。
平時考核懲處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平時考核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本案公務員於上班時間從事非公務行為,應可依其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懲處。
專案考績 若行為情節重大,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3項第2款規定,如「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責,或洩漏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受重大損害,有確實證據者」,可能構成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
考量本案公務員於上班時間使用公務資源從事非公務行為,應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公務員懲戒法規定處理。建議先由服務機關進行調查,依據具體違規情形,決定採取平時考核懲處或移送懲戒。同時應加強內部管理機制,預防類似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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