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禮拜我收到警局通知說我被告,被告的原因是之前在 Dcard 看到一篇討論文章,其中附有涉及某位拉拉隊成員的私人性影像,我當時沒有特別注意內容就轉傳給朋友。 對方認為我涉及不當傳播,因此通知到地檢署處理。 警察那邊也有提到,對方針對傳這個連結提告了 18 個人,看起來應該有意願和解。 不過我今天才剛做完筆錄,目前還不清楚和解金會是多少,也不太確定合理的範圍在哪。
當事人因在 Dcard 平台轉傳含有他人性私密影像的連結給朋友,被影片當事人提告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目前案件已進入調查階段,被害人對18名轉傳者提告並表達有和解意願。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本案當事人應涉及違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情事。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2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應查明後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本案當事人的轉傳行為可能構成個資洩漏。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條規定,本法目的在於「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當事人的轉傳行為應已違反該立法目的。
本案所涉私密影像應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範圍,其未經當事人同意之傳播行為可能違反相關規定。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建議採取積極和解態度,並立即停止相關違法行為。同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據,以利後續和解協商或司法程序之進行。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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