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禮拜我收到警局通知說我被告,被告的原因是之前在 Dcard 看到一篇討論文章,其中附有涉及某位拉拉隊成員的私人性影像,我當時沒有特別注意內容就轉傳給朋友。 對方認為我涉及不當傳播,因此通知到地檢署處理。 警察那邊也有提到,對方針對傳這個連結提告了 18 個人,看起來應該有意願和解。 不過我今天才剛做完筆錄,目前還不清楚和解金會是多少,也不太確定合理的範圍在哪。 已經做過筆錄,接下來可能要去協商和解。請問這種情況需要找律師出庭和解嗎?
當事人因轉傳含有他人性私密影像的 Dcard 文章連結給朋友,被該影像當事人提告。目前已完成警詢筆錄,被害人有意願和解。
由於未提供相關法條,本意見書僅能就一般法律原則進行初步分析:
考量以下因素: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且需進行和解協商,建議聘請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程序順利進行並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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