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委託書就被貸款代辦送件,要求付代辦費合法嗎?該怎麼辦?

我與貸款代辦人員未簽署委托書我要取消他幫我送件的貸款(已對保),說要支付違約金 我不給,代辦卻直接進行送件撥款流程 貸款下來後要跟我索取 代辦資料處理費13000 我跟他訊問合約書跟個資同意服卻不給 對方還揚言要提高 怎麼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未與貸款代辦人員簽署委託書,代辦人員未經授權即進行貸款送件及撥款程序,並要求支付13,000元代辦資料處理費。代辦人員拒絕提供合約書及個資同意書,並威脅提高費用。

貳、法律分析

一、委託關係之合法性

依民法第528條規定:「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本案當事人未與代辦人員簽署委託書,應不構成有效之委任關係。

二、個人資料保護問題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應「經當事人同意」。本案代辦人員未提供個資同意書即處理個資,可能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

三、消費者保護問題

  1.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4條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中而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代辦未提供合約書,其收費要求應不構成契約內容。

  2.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代辦人員未盡說明義務,應違反本條規定。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行動
  • 以存證信函通知代辦停止未經授權之行為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向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
  • 保存所有通訊紀錄作為證據
  1. 法律救濟
  •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第3項規定,若申訴未獲妥適處理,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提出申訴
  • 拒絕支付未經同意之費用
  • 通知銀行說明情況,要求停止撥款程序

肆、結論

考量本案可能涉及無效之委任關係及消費者權益受損,建議當事人:

  1. 優先循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提出申訴
  2. 拒絕支付任何未經同意之費用
  3. 保全相關證據以備後續法律行動所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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