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約到期房客拒搬遷,房東可以自行換鎖處理遺留物嗎?

壹、案件摘要 租賃契約於114年8月23日屆滿終止 出租人已於114年8月24日首次通知點交,並8/27再次寄送存證信函催告 出租人擬於114年8月31日更換門鎖並處理遺留物品 出租人計畫將相關費用自押金中扣抵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物返還之法律關係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本案租期已於114年8月23日屆滿,承租人應依法返還租賃物。 二、點交程序之合法性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租賃契約消滅時,租賃住宅之返還,應由租賃當事人共同完成屋況及附屬設備之點交。一方未會同點交,經他方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會同者,視為完成點交。」本案出租人已為: 首次通知(114年7月24日) 第二次存證信函催告 應符合法定催告程序要件。 三、遺留物處理之法律依據 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前項點交後尚有遺留物,除租賃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經出租人定相當期限催告仍不取回時,視為拋棄其所有權,其所需處理費用,得由押金扣除,不足者,出租人得請求承租人給付。」 參、處理建議 點交程序建議: 應保留催告通知相關文件 建議再次以存證信函通知最後期限 更換門鎖時應有見證人在場並全程錄影 遺留物處理建議: 製作詳細遺留物清單並拍照存證 妥善保管遺留物並通知承租人領回方式 保留所有處理費用單據 對方成功對我提告的 勝訴機率高嗎 對方不在裡面 但對方不想搬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租賃契約於114年8月23日屆滿終止
  2. 出租人已於114年8月24日首次通知點交
  3. 出租人於8月27日再次寄送存證信函催告
  4. 承租人拒絕搬遷且未返還房屋
  5. 出租人擬於114年8月31日更換門鎖並處理遺留物品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物返還義務

依民法第455條規定:「承租人於租賃關係終止後,應返還租賃物」。本案租期已屆滿,承租人應依法返還租賃物,但目前承租人拒絕返還,應屬違反法定義務。

二、房屋收回合法性

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收回房屋需符合法定事由。本案因租期屆滿,應符合土地法第100條第五款「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之情形。

三、自力處理之法律風險

若出租人擅自更換門鎖處理,可能涉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租期已過,仍應避免採取強制手段。

參、處理建議

一、短期建議

  1. 立即停止預定的換鎖計畫
  2. 持續以存證信函催告
  3. 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遷讓房屋

二、長期建議

  1. 循司法程序取得執行名義
  2. 待取得勝訴判決後依法強制執行
  3. 由執行處依法處理遺留物

肆、結論

考量本案承租人拒絕返還房屋可能涉及違約情事,建議出租人應循法律途徑處理,避免採取自力救濟方式,以免觸犯相關法律規定並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建議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待取得執行名義後再行處理。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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