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請問民事案件 我在7月7和台北短期補習班購買課程,但他還沒有開課,當時業務和我說我想上課就可以上,但他們不是一對一課程,意思大概是能配合我時間 業務還給我弄裕富貸款,在我以為是銀角零卡的情況下,當時業務知道我是想用銀角,我簽契約書看到裕富以為是銀角零卡的公司名稱就簽了,他契約書還沒給我就說我可以回家了,我之後等他想起來幾分鐘的時間,覺得他想不起來,主動在賴問才給我 事後幾周後,我發現他居然是裕富貸款,和業務說這件事,業務表現很輕浮,不重視,裝可愛 後面還是覺得越想越氣,加未來職涯規劃考量 我現在想退課程,我查了退費規則,我不確定是否能全額退,還是只退90%(他當時給我簽新北的契約書還有退費規則,和我說台北新北規則差不多,我就簽了) 但補習班有“已領用教具”20多萬的價格,是網路影片限時180天免費觀看,但我不需要,因為我大概一個月前就買過補習班課程,補習班也給我同樣的東西,天數教具名稱都一樣,都要求現場開始使用,所以這個教具,我拿到兩個 第二次拿到時,限時天數結束的時間是12月結束,第一個教具是11月結束,這天數還不能疊加 契約書上說如果要退出課程,需要將教具買回,但這東西對我來說,價值就已經重疊了,教具使用也不是我想要用的,我為什麼要付這個錢,有什麼法規,能讓我避開這個教具需要買回的條約嗎? 這個教具不在課程裡,他們在我買時,是說贈品,但契約書有標價,不過實際付款的金額,並沒有教具的錢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補習班應給予消費者30日內合理期間審閱契約。本案業者未給予充分審閱時間,依同條第3項,相關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要求買回贈品的條款應屬「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及「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情形,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應無效。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業者將贈品在契約中標價並要求買回,應違反該規定。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之1第1項規定,業者應明示年百分率等資訊。本案業務人員誤導貸款性質,應違反該規定。
立即以存證信函通知補習班:
向主管機關申訴:
證據保全: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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