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多次爽約不來交車,通訊軟體約定的定金要退嗎?

欲購車的買家有匯款一萬元的定金,但雙方都沒有白紙黑字簽訂合約,僅有在通訊軟體上以訊息方式約定,但買家有兩次於約定的時間都沒有到場交車,並且於當日一整個上午都聯繫不到買家,買家都是在中午過後才通知因個人問題導致無法到場交車,我想詢問該名買家連續兩次都沒有依照約定時間到場,這樣定金的部分是否要退還?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買賣雙方透過通訊軟體約定車輛買賣,買家支付定金新台幣一萬元。買家已兩次未依約定時間到場完成交車,且於約定當日上午皆無法聯繫,直至中午後才以個人因素為由告知無法履行。賣方欲確認在此情況下是否有權利保留定金。

貳、法律分析

一、契約成立之認定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本案雙方透過通訊軟體達成買賣合意,且買方已支付定金,依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應認定買賣契約已合法成立。

二、定金之法律效力

依民法第249條規定,定金之效力如下: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買方違約行為之認定

買方應依民法第148條第2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然買方:

  1. 連續兩次未依約定時間履行
  2. 未及時通知且無正當理由
  3. 顯已違反誠信原則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賣方保存完整通訊紀錄,作為買方違約之證據。

  2. 可向買方發送存證信函,說明:

  • 買方多次違約事實
  • 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主張定金不返還
  • 終止買賣契約之意思表示
  1. 未來交易建議簽訂書面契約,明確約定違約處理方式。

肆、結論

考量買方已有可歸責之違約事由,且違反誠信原則,依民法第249條第2款規定,賣方應可主張定金不返還。建議保存相關證據,並以正式書面通知終止契約,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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