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您好,想請教一個問題 客戶的繼父在買房子的時候有先出資400萬,後續貸款是有客戶這邊承擔,權狀持有人也是客戶本人 現在繼父說要等五年後過戶,目前還有一年半的時間,然後他怕客戶中間去買賣或二胎,所以要逼他去做設定,但這樣對客戶沒有保障,因為五年後沒有過戶客戶也沒有辦法對房子做任何處置,請問關於這個問題,客戶他可以怎麼做?(權狀在繼父身上,客戶在8/22已經先申請權狀補發了)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房屋既已登記在客戶名下,應為合法所有權人。
依土地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客戶已申請補發權狀,應可依法完成補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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