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父出資買房但房產在我名下,他要求設定抵押該怎麼辦?

老師您好,想請教一個問題 客戶的繼父在買房子的時候有先出資400萬,後續貸款是有客戶這邊承擔,權狀持有人也是客戶本人 現在繼父說要等五年後過戶,目前還有一年半的時間,然後他怕客戶中間去買賣或二胎,所以要逼他去做設定,但這樣對客戶沒有保障,因為五年後沒有過戶客戶也沒有辦法對房子做任何處置,請問關於這個問題,客戶他可以怎麼做?(權狀在繼父身上,客戶在8/22已經先申請權狀補發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客戶購買房屋時,繼父出資400萬元
  2. 房屋所有權登記於客戶名下,後續房貸由客戶承擔
  3. 繼父持有原權狀,並要求:
    • 需等待5年後才過戶
    • 要求客戶設定房屋限制,防止處分
  4. 客戶已申請權狀補發

貳、法律分析

一、所有權歸屬分析

依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房屋既已登記在客戶名下,應為合法所有權人。

二、權狀補發程序

依土地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客戶已申請補發權狀,應可依法完成補發程序。

三、繼父要求之合法性

  1. 繼父出資400萬元應可能構成消費借貸關係
  2. 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繼父強制要求設定限制之行為,可能已違反權利行使之界限

參、處理建議

  1. 短期建議

    • 持續進行權狀補發程序
    • 保全相關付款證明文件
    • 拒絕不合理的設定限制要求
  2. 長期建議

    • 與繼父協商訂立書面契約,明確約定出資性質及還款方式
    • 必要時可依土地法第79-1條申請預告登記保全權利
    • 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處理

肆、結論

  1. 考量房屋所有權已登記於客戶名下,建議客戶堅持合法權益
  2. 關於繼父出資部分,建議以借貸關係處理並訂立書面約定
  3. 建議完成權狀補發程序,以確保權利行使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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