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因同事上班時段睡覺,向公司回報處置後,該同事在社交媒體上進行謾罵並私下對當事人說難聽話,造成當事人困擾。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同事的謾罵行為應構成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當事人應得請求損害賠償。
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若同事的謾罵行為已達重大侮辱程度,公司應可依此條款處理。
考量同事的謾罵行為可能構成民法侵權行為,建議先蒐證並向公司提出申訴。
關於勞動基準法的部分,建議由公司評估該行為是否已達重大侮辱程度,以決定是否終止勞動契約。
建議當事人優先透過公司內部管道解決,若無法獲得妥善處理,再考慮採取法律行動。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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