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持續撥打電話至公務單位,可能影響公務正常運作之案件。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規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若民眾持續撥打電話之行為已達妨害公務單位正常運作之程度,應可能構成妨害公眾安寧之行為。
本案所涉電信使用行為,應注意電信法第20條規定係針對電信普及服務之規範,與本案情形較無直接關聯。然而若民眾濫用電信服務之行為已嚴重影響公務機關正常運作,可能需從其他法律面向評估。
初步處理
後續措施
考量民眾持續撥打電話之行為可能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之妨害公眾安寧,建議先採取柔性勸導方式處理,若情況持續,再依法採取必要之行政或司法程序。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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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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