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退押金還到公司追討房租,我能用擔保金抵償嗎?算跟蹤騷擾嗎?

房屋仲介說我們積欠房租水電等共「32000元」左右 因前年樓上退租因當退回我「9500元」押金 房屋中介以各種藉口不退還押金 以避免在次發生此問題我可否我主張土地法第100條第三項.用擔保金充抵租金 擔保金為「36000元」(租賃契約上有寫) 足以抵償房租水電等共計「32000元」上下 百一房屋因不接受我用擔保金抵償至我公司找我 因我被調任至其他崗位.百一房屋不知情於是接到其他同仁電話才得知百一仲介到我公司找我討錢 這樣他們是否觸犯 跟蹤強制法第18條與強制罪如果沒有請問該如何處理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房屋仲介主張當事人積欠房租水電費約32,000元
  2. 當事人已繳納擔保金36,000元(租賃契約明訂)
  3. 當事人欲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項主張以擔保金抵償欠款
  4. 房屋仲介曾至當事人公司尋找當事人並與其他同仁聯繫

貳、法律分析

一、擔保金抵償權之分析

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承租人因房屋租用,向出租人交付之擔保金,由出租人無息返還。承租人如有積欠租金或費用,出租人得於擔保金內扣除。」

本案分析:

  1. 當事人已交付36,000元擔保金
  2. 積欠費用約32,000元
  3. 應可依法主張以擔保金抵償積欠費用

二、仲介行為之適法性分析

  1. 關於到訪行為:
  • 單次到訪行為應不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之要件
  • 與同事聯繫查詢當事人去向,應屬正常催收行為範圍
  1. 關於租金估算: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0條規定,實質租金應包含「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參、處理建議

  1. 書面主張抵償權
  • 以存證信函向仲介主張行使擔保金抵償權
  • 要求提供詳細費用明細
  • 請求退還抵償後剩餘之擔保金
  1. 證據保全
  • 妥善保存租賃契約
  • 留存所有繳費單據
  • 記錄仲介接觸過程
  1. 爭議處理
  • 建議循調解途徑解決
  • 必要時尋求法律專業協助

肆、結論

  1. 關於擔保金抵償,建議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行使抵償權,以解決積欠費用問題。

  2. 考量仲介到訪行為尚未構成法律違反,建議以書面方式進行後續溝通,避免衝突升級。

  3. 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以備後續爭議處理之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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