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仲介說我們積欠房租水電等共「32000元」左右 因前年樓上退租因當退回我「9500元」押金 房屋中介以各種藉口不退還押金 以避免在次發生此問題我可否我主張土地法第100條第三項.用擔保金充抵租金 擔保金為「36000元」(租賃契約上有寫) 足以抵償房租水電等共計「32000元」上下 百一房屋因不接受我用擔保金抵償至我公司找我 因我被調任至其他崗位.百一房屋不知情於是接到其他同仁電話才得知百一仲介到我公司找我討錢 這樣他們是否觸犯 跟蹤強制法第18條與強制罪如果沒有請問該如何處理
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承租人因房屋租用,向出租人交付之擔保金,由出租人無息返還。承租人如有積欠租金或費用,出租人得於擔保金內扣除。」
本案分析:
關於擔保金抵償,建議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行使抵償權,以解決積欠費用問題。
考量仲介到訪行為尚未構成法律違反,建議以書面方式進行後續溝通,避免衝突升級。
建議保留相關證據,以備後續爭議處理之需。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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