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 百一房屋仲介說我們積欠房租水電等共「32000元」左右 因前年樓上退租因當退回我「9500元」押金 百一房屋以各種藉口不退還押金 以避免在次發生此問題我主張土地法第100條第三項.用擔保金充抵租金 擔保金為「36000元」(租賃契約上有寫) 足以抵償房租水電等共計「32000元」上下 百一房屋因不接受我用擔保金抵償至我公司找我 因我被調任至其他崗位.百一房屋不知情於是接到其他同仁電話才得知百一仲介到我公司找我討錢 百一房屋因直接到我公司追討行為屬於私力行為因此我要對百一房屋提告「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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