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到公司追討房租,我能告他強制罪嗎?押金可以抵房租嗎?

事由 百一房屋仲介說我們積欠房租水電等共「32000元」左右 因前年樓上退租因當退回我「9500元」押金 百一房屋以各種藉口不退還押金 以避免在次發生此問題我主張土地法第100條第三項.用擔保金充抵租金 擔保金為「36000元」(租賃契約上有寫) 足以抵償房租水電等共計「32000元」上下 百一房屋因不接受我用擔保金抵償至我公司找我 因我被調任至其他崗位.百一房屋不知情於是接到其他同仁電話才得知百一仲介到我公司找我討錢 百一房屋因直接到我公司追討行為屬於私力行為因此我要對百一房屋提告「強制罪」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1. 當事人與百一房屋仲介存在租賃關係,租賃契約約定擔保金36,000元
  2. 百一房屋主張當事人積欠房租水電費約32,000元
  3. 當事人主張前年因樓上退租應退還押金9,500元未獲退還
  4. 當事人欲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以擔保金抵償所欠費用
  5. 百一房屋未經同意直接至當事人工作場所追討欠款

貳、法律分析

一、租賃關係之法律分析

  1. 關於租金與擔保金抵償
  •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30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實質租金,指承租人每期支付予出租人之租金,加計押金或保證金、權利金及其他相關運用收益之總數。」
  • 依土地法第100條第3項規定,承租人應可主張以擔保金抵付積欠租金
  • 本案擔保金36,000元應足以抵償所欠32,000元費用
  1. 關於租賃契約之效力
  • 依不動產估價技術規則第122條規定,租賃權之估價應考慮「契約內容、用途、租期、租金支付方式、使用目的及使用情形等因素」

二、不當追討行為之法律責任

  1. 刑事責任
  • 百一房屋未經同意直接至當事人工作場所追討,應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1. 民事責任
  • 未經同意至工作場所追討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 造成當事人名譽或工作權受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處理建議

  1. 書面主張權利
  • 以存證信函正式向百一房屋主張擔保金抵償
  • 要求返還多餘擔保金及前次應退還之押金9,500元
  1. 法律行動準備
  • 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據,包含:
    • 租賃契約書
    • 擔保金收據
    • 公司同仁證詞
    • 相關通訊紀錄
  1. 調解程序
  • 建議先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 透過調解程序和平解決糾紛

肆、結論

  1. 關於擔保金抵償租金事宜,建議依法主張權利,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2. 考量百一房屋可能涉及強制罪,建議先循調解途徑解決,如協商未果再提起法律行動
  3. 建議保全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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