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已經支付訂金,但尚未簽約,房仲在支付訂金後才提供契約,事後發現房屋附近有厭惡設施,我是否可以更改之前口頭承諾的租金價格
承租人支付訂金後,房仲才提供租賃契約,事後發現房屋附近有厭惡設施,承租人欲調整原先口頭約定的租金價格。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本案承租人雖已支付訂金,但應可依具體情況推翻此推定,因尚未簽訂正式契約,且重要條件未完全合意。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房仲未告知厭惡設施之存在,可能構成隱匿重要資訊之詐欺行為。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房仲業者應就房屋周邊環境等重要資訊負有告知義務。
考量房仲可能涉及違反告知義務及消保法規定,建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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