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了房租訂金才知道附近有厭惡設施,可以要求降價嗎?

租屋已經支付訂金,但尚未簽約,房仲在支付訂金後才提供契約,事後發現房屋附近有厭惡設施,我是否可以更改之前口頭承諾的租金價格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承租人支付訂金後,房仲才提供租賃契約,事後發現房屋附近有厭惡設施,承租人欲調整原先口頭約定的租金價格。

貳、法律分析

一、訂金效力分析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本案承租人雖已支付訂金,但應可依具體情況推翻此推定,因尚未簽訂正式契約,且重要條件未完全合意。

二、意思表示瑕疵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房仲未告知厭惡設施之存在,可能構成隱匿重要資訊之詐欺行為。

三、廣告真實義務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房仲業者應就房屋周邊環境等重要資訊負有告知義務。

參、處理建議

  1. 立即與房仲溝通
  • 以書面說明發現厭惡設施對租賃決定之影響
  • 要求調整租金或解除契約並返還訂金
  1. 法律途徑
  • 若房仲拒絕協商,可主張意思表示瑕疵撤銷契約
  • 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 必要時提起民事訴訟

肆、結論

考量房仲可能涉及違反告知義務及消保法規定,建議承租人:

  1. 優先採取協商方式解決糾紛
  2. 若協商不成,可依法主張撤銷權並請求返還訂金
  3. 未來簽約前應充分了解房屋周邊環境,並將重要事項載明於書面契約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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