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時若是已經支付訂金 但仲介沒有提供收據,合約也是在支付訂金後才提供,後續發現房屋附近有厭惡設施,這樣是否還可議價,或要求退回訂金
承租人支付訂金後始獲得租約,且未取得訂金收據。後發現房屋鄰近厭惡設施,欲議價或請求返還訂金。
依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本案承租人已支付訂金,應推定租賃契約已成立。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若仲介刻意隱瞞厭惡設施資訊,承租人可能構成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有7日內無條件解約權。然本案為不動產租賃,應不適用此條款,但仍可援引消保法之保護精神。
考量本案仲介可能涉及隱瞞重要資訊,建議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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