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與配偶結婚11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需釐清:
協議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調解或訴訟離婚 若無法達成協議,應可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透過法院調解程序進行。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若配偶一方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
關於離婚方式,建議優先採取協議離婚途徑,可節省時間及費用。
考量財產分配可能涉及民法第1030-1條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詳細清查雙方婚後財產。
為確保權益,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保留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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