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監護權與財產分配爭議

我與配偶結婚11年,近期因感情破裂想辦理離婚,但對於子女監護權、財產分配不清楚,請問該如何進行

AI 答覆

壹、案件摘要

當事人與配偶結婚11年,因感情破裂欲辦理離婚,需釐清:

  1. 離婚方式之選擇
  2. 子女監護權歸屬問題
  3. 婚姻財產分配方式

貳、法律分析

一、離婚方式

  1. 協議離婚 依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 調解或訴訟離婚 若無法達成協議,應可依民法第1052-1條規定,透過法院調解程序進行。

二、財產分配

  1.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依民法第1030-1條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列入計算: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 慰撫金
  1. 財產計算時點 依民法第1030-4條第1項規定,夫妻現存婚後財產價值計算應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因判決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

三、特殊財產處理

依民法第1030-3條第1項規定,若配偶一方為減少他方對剩餘財產之分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婚後財產,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

參、處理建議

  1. 建議先嘗試協議離婚
  • 整理婚後財產清單
  • 與配偶溝通協商監護權及財產分配方案
  1. 若無法達成協議
  • 可依民法第1052-1條申請法院調解
  • 必要時提起離婚訴訟
  1. 注意事項
  • 財產分配請求權應於知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二年內行使
  • 確保重要財產證明文件
  • 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安排監護方式

肆、結論

  1. 關於離婚方式,建議優先採取協議離婚途徑,可節省時間及費用。

  2. 考量財產分配可能涉及民法第1030-1條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建議詳細清查雙方婚後財產。

  3. 為確保權益,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並保留相關文件作為證明。

本意見書僅供參考,實際處理仍應視具體情況調整,並諮詢合格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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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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